1、事故原因
(1)運輸巷中,車輛頂部至頂板的距離不足0.6m。
(2)運輸巷不夠寬。
(3)運輸巷道底板不平,坑洼使車輛蹦起;斜巷底板半邊高半邊低,底板中有淤泥和積水使車輛行進中打滑。
(4)車輛因坡度過大或因超載爬坡時蹺頭。
(5)車輛的選型、使用、檢修不符合有關規定,車輛無限位保護裝置,前燈、尾燈、剎車、離合、喇叭等安全裝置不全或故障,司機“五超”(速、載、長、高、寬)等違章操作。
(6)井下缺乏調度,無匯車站,指揮信號和倒車信號不清,不在規定地點倒車、匯車,在強噪源附近倒車、匯車。
(7)司機在非規定線路、地點行車或調頭,在人車同行巷行駛,違反“行車不行人、行人不行車”的人車互相避讓制度。
(8)人員扒車,井下無躲避硐。
2、對策措施
規程要求:
(1)內燃設備,應使用低污染的柴油發動機,每臺設備應有廢氣凈化裝置,凈化后的廢氣中有害物質的濃度應符合GBZl、GBZ2的有關規定;
(2)設備定期進行維護保養,司機持證駕駛;
(3)車頂部至巷道頂板的距離應不小于0.6m;
(4)斜坡道長度每隔300~400m,應設坡度不大于3%、長度不小于20m并能滿足錯車要求的緩坡段;
(5)主要斜坡道應有良好的混凝土、瀝青或級配均勻的碎石路面;
(6)不應熄火下滑;
(7)在斜坡上停車時,應采取可靠的擋車措施;
(8)每臺設備應配備滅火裝置。
技術要求:
(9)建立以車讓人為原則的人車相互避讓制度,在裝運過程中,車輛遇到人員時應停車讓人。
(10)人員在運輸巷道內沿人行道行走。
(11)嚴禁司機酒后上崗。
(12)定期開展運輸安全專題檢查,對運輸巷道斷面不夠的及時升高的拓寬,對底板不平整的及時鏟平,對底板不干凈的及時清除淤泥和積水。
(13)建立車次強制退出機制,當前燈、尾燈、剎車、方向、離合、喇叭、空氣凈化器、限位裝置、滅火器等9個強制項目中,有一項不合格時,退出運輸。
(14)制定礦用膠輪車的選型制度,非規定型號,不準運輸。
(15)對礦用膠輪車限速、限載、限寬、限高、限路線、限車次、限位裝置等“七限”內容,作出明確規定。
(16)建立車次調度制,指定匯車站、倒車點。
(17)嚴禁扒乘礦用膠輪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