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產重于泰山,其重要性無論怎么強調都不為過。本文根據最新法律法規整理了安全工作者必知的,與安全生產相關的20個時間節點。安全工作者只有在這些重要的時間節點做好法律法規要求做的事情,才能更好地守護我們的安全!
1小時
事故發生后,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當立即向本單位負責人報告;單位負責人接到報告后,應當于1小時內向事故發生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報告。 ——《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第九條 24小時 2日 5日 7日 公眾聚集場所投入使用、營業前消防安全檢查實行告知承諾管理。公眾聚集場所在投入使用、營業前,建設單位或者使用單位應當向場所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機構申請消防安全檢查,作出場所符合消防技術標準和管理規定的承諾,提交規定的材料,并對其承諾和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申請人選擇不采用告知承諾方式辦理的,消防救援機構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根據消防技術標準和管理規定,對該場所進行檢查。 ——《消防法(2021年修正)》第十五條 申請購買第一類中的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的,由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審批;申請購買第一類中的非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的,由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審批。前款規定的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10日內,對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和證件進行審查。 ——《易制毒化學品管理條例(2018年修訂)》第十五條 公安機關應當自收到第一類易制毒化學品運輸許可申請之日起10日內,對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查。 ——《易制毒化學品管理條例(2018年修訂)》第二十一條 發證機關作出準予許可決定的,應當自決定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頒發經營許可證;發證機關作出不予許可決定的,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書面告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告知書應當加蓋本機關印章。 ——《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2015年修正)》第十二條 重大事故、較大事故、一般事故,負責事故調查的人民政府應當自收到事故調查報告之日起15日內做出批復。 ——《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第三十二條 依法批準開工報告的建設工程,建設單位應當自開工報告批準之日起15日內,將保證安全施工的措施報送建設工程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備案。 ——《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十條 建設單位應當在拆除工程施工15日前,將下列資料報送建設工程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備案。 ——《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十一條 電梯應當至少每15日進行一次清潔、潤滑、調整和檢查。 ——《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2009年修訂)》第三十一條 登記中心在收到登記辦公室提交的登記材料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對登記材料和登記內容進行審核...... ——《危險化學品登記管理辦法(2012年)》第十三條 登記企業在危險化學品登記證有效期內,企業名稱、注冊地址、登記品種、應急咨詢服務電話發生變化,或者發現其生產、進口的危險化學品有新的危險特性的,應當在15個工作日內向登記辦公室提出變更申請...... ——《危險化學品登記管理辦法(2012年)》第十五條 生產煙花爆竹的企業,應當在投入生產前向所在地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提出安全審查申請......。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材料之日起20日內提出安全審查初步意見,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審查。 ——《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2016年修訂)》第九條 申請從事煙花爆竹零售的經營者,應當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提出申請......。受理申請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對提交的有關材料和經營場所進行審查......。 ——《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2016年修訂)》第十九條 申請舉辦焰火晚會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主辦單位應當按照分級管理的規定,向有關人民政府公安部門提出申請......。受理申請的公安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對提交的有關材料進行審查......。 ——《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2016年修訂)》第三十三條 受理易制毒化學品進口、出口申請的商務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20日內,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查,必要時可以進行實地核查。 ——《易制毒化學品管理條例(2018年修訂)》第二十七條 應急預案審批單位應當在應急預案印發后的20個工作日內依照規定向有關單位備案。 ——《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管理辦法》第二十條 已經取得經營許可證的企業變更企業名稱、主要負責人、注冊地址或者危險化學品儲存設施及其監控措施的,應當自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向本辦法第五條規定的發證機關提出書面變更申請...... ——《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2015年修正)》第十四條 已經取得經營許可證的企業有新建、改建、擴建危險化學品儲存設施建設項目的,應當自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向本辦法第五條規定的發證機關提出變更申請...... ——《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2015年修正)》第十六條 登記辦公室在收到登記企業的登記材料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對登記材料和登記內容逐項進行審查,必要時可進行現場核查...... ——《危險化學品登記管理辦法(2012年)》第十三條 新建企業申請安全生產許可證,應當在建設項目竣工驗收通過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向所在地初審機關提出安全審查申請。初審機關收到企業提交的安全審查申請后......自收到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提出初步審查意見。 ——《煙花爆竹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實施辦法》第二十二、二十三條 對已經受理的申請,考核發證機關應當在2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工作。符合條件的,頒發特種作業操作證;不符合條件的,應當說明理由。 ——《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管理規定(2015年修正)》第十八條 申請危險化學品安全使用許可證的化工企業,應當向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提出申請。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依法進行審查,自收到證明材料之日起45日內作出批準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2013年修訂)》第三十一條 企業進行生產前,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向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申請領取安全生產許可證,并提供本條例第六條規定的相關文件、資料。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45日內審查完畢...... ——《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2014年修訂)》第七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45日內進行安全審查,對符合條件的,核發《煙花爆竹安全生產許可證》;對不符合條件的,應當說明理由。 ——《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2016年修訂)》第九條 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的調查期限為45日;特殊情況下,經組織事故調查組的機關批準,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的期限不得超過45日。 ——《電力安全事故應急處置和調查處理條例》第二十三條 發證機關應當在受理之日起45日內作出是否準予許可的決定(注:安全使用許可證)。 ——《危險化學品安全使用許可證實施辦法(2017年修正)》第二十二條 對已經受理的建設項目安全條件審查申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指派有關人員或者組織專家對申請文件、資料進行審查,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向建設單位出具建設項目安全條件審查意見書。 ——《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監督管理辦法(2015年修正)》第十二條 事故調查組應當自事故發生之日起60日內提交事故調查報告;特殊情況下,經負責事故調查的人民政府批準,提交事故調查報告的期限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的期限最長不超過60日。 ——《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第二十九條 申請生產第一類中的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的,由國務院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審批;申請生產第一類中的非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審批。前款規定的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60日內,對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查。 ——《易制毒化學品管理條例(2018年修訂)》第八條 特別重大事故和重大事故的調查期限為60日;特殊情況下,經組織事故調查組的機關批準,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的期限不得超過60日。 ——《電力安全事故應急處置和調查處理條例》第二十三條 考核發證機關或其委托的單位收到申請后,應當在60日內組織考試。 ——《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管理規定(2015年修正)》第十三條 特種作業操作證需要復審的,應當在期滿前60日內,由申請人或者申請人的用人單位向原考核發證機關或者從業所在地考核發證機關提出申請。 ——《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管理規定(2015年修正)》第二十二條 安全生產許可證的有效期為3年。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滿需要延期的,企業應當于期滿前3個月向原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辦理延期手續。 ——《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2014年修訂)》第九條 對許可運輸第二類易制毒化學品的,發給3個月有效的運輸許可證;6個月內運輸安全狀況良好的,發給12個月有效的運輸許可證。 ——《易制毒化學品管理條例(2018年修訂)》第二十二條 離開特種作業崗位6個月以上的特種作業人員,應當重新進行實際操作考試,經確認合格后方可上崗作業。 ——《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管理規定(2015年修正)》第三十二條 暫扣、吊銷有關許可證和暫停、撤銷有關執業資格、崗位證書的行政處罰,由發證機關決定。其中,暫扣有關許可證和暫停有關執業資格、崗位證書的期限一般不得超過6個月;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2015年修正)》第六條 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