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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產的20個重要時間節點!

2023-08-23 云南安全培訓網 193

安全生產重于泰山,其重要性無論怎么強調都不為過。本文根據最新法律法規整理了安全工作者必知的,與安全生產相關的20個時間節點。安全工作者只有在這些重要的時間節點做好法律法規要求做的事情,才能更好地守護我們的安全!


1小時



事故發生后,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當立即向本單位負責人報告;單位負責人接到報告后,應當于1小時內向事故發生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報告。

——《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第九條


2小時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逐級上報事故情況,每級上報的時間不得超過2小時。
——《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第十一條


24小時


安全監管監察部門依法對存在重大事故隱患的生產經營單位作出停產停業、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相關設施、設備的決定,生產經營單位應當依法執行,及時消除事故隱患。生產經營單位拒不執行,有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現實危險的,在保證安全的前提下,經本部門主要負責人批準,安全監管監察部門可以采取通知有關單位停止供電、停止供應民用爆炸物品等措施,強制生產經營單位履行決定。
安全監管監察部門依照前款規定采取停止供電措施,除有危及生產安全的緊急情形外,應當提前24小時通知生產經營單位。
——《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2015年修正)》第十六條


2日


安全生產行政執法人員當場收繳罰款的,應當出具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部門統一制發的罰款收據;當場收繳的罰款,應當自收繳罰款之日起2日內,交至所屬安全監管監察部門;安全監管監察部門應當在2日內將罰款繳付指定的銀行。
——《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2015年修正)》第六十條

3日

申請取得劇毒化學品購買許可證,申請人應當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提交下列材料......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應當自收到前款規定的材料之日起3日內,作出批準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2013年修訂)》第三十九條


經由道路運輸煙花爆竹的,托運人應當向運達地縣級人民政府公安部門提出申請......受理申請的公安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日內對提交的有關材料進行審查......
——《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2016年修訂)》第二十三條、二十四條

煙花爆竹運達目的地后,收貨人應當在3日內將《煙花爆竹道路運輸許可證》交回發證機關核銷。
——《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2016年修訂)》第二十六條

公安機關應當自......收到第二類易制毒化學品運輸許可申請之日起3日內,對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查。
——《易制毒化學品管理條例(2018年修訂)》第二十一條


登記辦公室在3個工作日內對登記企業提出的申請進行初步審查,符合條件的,通過登記系統通知登記企業辦理登記手續。
——《危險化學品登記管理辦法(2012年)》第十三條


當事人要求聽證的,應當在安全監管監察部門依照本辦法第十七條規定告知后3日內以書面方式提出。
——《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2015年修正)》第三十四條

當事人應當在收到行政處罰告知書之日起3日內進行陳述、申辯,或者依法提出聽證要求,逾期視為放棄上述權利。
——《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2015年修正)》第十八條


5日


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的銷售企業、購買單位應當在銷售、購買后5日內,將所銷售、購買的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的品種、數量以及流向信息報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備案,并輸入計算機系統。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2013年修訂)》第四十一條


第一類易制毒化學品生產、經營許可證被依法吊銷的,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作出吊銷決定之日起5日內通知市場監督管理部門。
——《易制毒化學品管理條例(2018年修訂)》第十二條


發證機關收到企業申請文件、資料后,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當場或者在5個工作日內一次告知企業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并出具補正告知書......
——《危險化學品安全使用許可證實施辦法(2017年修正)》第二十條


對確需立即查處的安全生產違法行為,可以先行調查取證,并在5日內補辦立案手續。
——《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2015年修正)》第二十三條


安全生產行政執法人員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后應當及時報告,并在5日內報所屬安全監管監察部門備案。
——《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2015年修正)》第二十二條


7日


通過道路運輸劇毒化學品的,托運人應當向運輸始發地或者目的地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申請劇毒化學品道路運輸通行證。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應當自收到前款規定的材料之日起7日內,作出批準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2013年修訂)》第五十條


道路交通事故、火災事故自發生之日起7日內,事故造成的傷亡人數發生變化的,應當及時補報。
——《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第十三條

安全生產行政執法人員在收集證據時,可以采取抽樣取證的方法;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后難以取得的情況下,經本單位負責人批準,可以先行登記保存,并應當在7日內作出處理決定。
——《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2015年修正)》第二十七條

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在宣告后當場交付當事人;當事人不在場的,安全監管監察部門應當在7日內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將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當事人或者其他的法定受送達人。
——《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2015年修正)》第三十一條

當事人提出聽證要求后,安全監管監察部門應當在舉行聽證會的7日前,通知當事人舉行聽證的時間、地點。
——《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2015年修正)》第三十五條

10日

公眾聚集場所投入使用、營業前消防安全檢查實行告知承諾管理。公眾聚集場所在投入使用、營業前,建設單位或者使用單位應當向場所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機構申請消防安全檢查,作出場所符合消防技術標準和管理規定的承諾,提交規定的材料,并對其承諾和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申請人選擇不采用告知承諾方式辦理的,消防救援機構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根據消防技術標準和管理規定,對該場所進行檢查。

——《消防法(2021年修正)》第十五條


申請購買第一類中的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的,由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審批;申請購買第一類中的非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的,由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審批。前款規定的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10日內,對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和證件進行審查。

——《易制毒化學品管理條例(2018年修訂)》第十五條


公安機關應當自收到第一類易制毒化學品運輸許可申請之日起10日內,對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查。

——《易制毒化學品管理條例(2018年修訂)》第二十一條


發證機關作出準予許可決定的,應當自決定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頒發經營許可證;發證機關作出不予許可決定的,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書面告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告知書應當加蓋本機關印章。

——《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2015年修正)》第十二條


15日

重大事故、較大事故、一般事故,負責事故調查的人民政府應當自收到事故調查報告之日起15日內做出批復。

——《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第三十二條


依法批準開工報告的建設工程,建設單位應當自開工報告批準之日起15日內,將保證安全施工的措施報送建設工程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備案。

——《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十條


建設單位應當在拆除工程施工15日前,將下列資料報送建設工程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備案。

——《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十一條


電梯應當至少每15日進行一次清潔、潤滑、調整和檢查。

——《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2009年修訂)》第三十一條


登記中心在收到登記辦公室提交的登記材料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對登記材料和登記內容進行審核......

——《危險化學品登記管理辦法(2012年)》第十三條


登記企業在危險化學品登記證有效期內,企業名稱、注冊地址、登記品種、應急咨詢服務電話發生變化,或者發現其生產、進口的危險化學品有新的危險特性的,應當在15個工作日內向登記辦公室提出變更申請......

——《危險化學品登記管理辦法(2012年)》第十五條


20日

生產煙花爆竹的企業,應當在投入生產前向所在地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提出安全審查申請......。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材料之日起20日內提出安全審查初步意見,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審查。

——《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2016年修訂)》第九條


申請從事煙花爆竹零售的經營者,應當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提出申請......。受理申請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對提交的有關材料和經營場所進行審查......。

——《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2016年修訂)》第十九條


申請舉辦焰火晚會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主辦單位應當按照分級管理的規定,向有關人民政府公安部門提出申請......。受理申請的公安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對提交的有關材料進行審查......。

——《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2016年修訂)》第三十三條


受理易制毒化學品進口、出口申請的商務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20日內,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查,必要時可以進行實地核查。

——《易制毒化學品管理條例(2018年修訂)》第二十七條


應急預案審批單位應當在應急預案印發后的20個工作日內依照規定向有關單位備案。

——《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管理辦法》第二十條


已經取得經營許可證的企業變更企業名稱、主要負責人、注冊地址或者危險化學品儲存設施及其監控措施的,應當自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向本辦法第五條規定的發證機關提出書面變更申請......

——《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2015年修正)》第十四條


已經取得經營許可證的企業有新建、改建、擴建危險化學品儲存設施建設項目的,應當自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向本辦法第五條規定的發證機關提出變更申請......

——《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2015年修正)》第十六條


登記辦公室在收到登記企業的登記材料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對登記材料和登記內容逐項進行審查,必要時可進行現場核查......

——《危險化學品登記管理辦法(2012年)》第十三條


新建企業申請安全生產許可證,應當在建設項目竣工驗收通過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向所在地初審機關提出安全審查申請。初審機關收到企業提交的安全審查申請后......自收到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提出初步審查意見。

——《煙花爆竹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實施辦法》第二十二、二十三條


對已經受理的申請,考核發證機關應當在2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工作。符合條件的,頒發特種作業操作證;不符合條件的,應當說明理由。

——《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管理規定(2015年修正)》第十八條


30日

對有根據認為不符合安全生產的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在用設施、設備、器材,違法生產、儲存、使用、經營、運輸的危險物品,以及違法生產、儲存、使用、經營危險物品的作業場所,安全監管監察部門應當依照《行政強制法》的規定予以查封或者扣押。查封或者扣押的期限不得超過30日,情況復雜的,經安全監管監察部門負責人批準,最多可以延長30日,并在查封或者扣押期限內作出處理決定。
——《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2015年修正)》第十五條

從事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經營的企業,應當向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提出申請,從事其他危險化學品經營的企業,應當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提出申請(有儲存設施的,應當向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提出申請)。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者縣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依法進行審查,并對申請人的經營場所、儲存設施進行現場核查,自收到證明材料之日起30日內作出批準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2013年修訂)》第三十五條

自事故發生之日起30日內,事故造成的傷亡人數發生變化的,應當及時補報。
——《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第十三條

特別重大事故,30日內做出批復,特殊情況下,批復時間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的時間最長不超過30日。
——《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第三十二條


施工單位應當自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驗收合格之日起30日內,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登記。
——《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三十五條


申請從事煙花爆竹批發的企業,應當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者其委托的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提出申請......受理申請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0日內對提交的有關材料和經營場所進行審查......。
——《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2016年修訂)》第十九條


生產第二類、第三類易制毒化學品的,應當自生產之日起30日內,將生產的品種、數量等情況,向所在地的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經營第二類易制毒化學品的,應當自經營之日起30日內,將經營的品種、數量、主要流向等情況,向所在地的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經營第三類易制毒化學品的,應當自經營之日起30日內,將經營的品種、數量、主要流向等情況,向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易制毒化學品管理條例(2018年修訂)》第十三條


特種設備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內,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向直轄市或者設區的市的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登記。
——《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2009年修訂)》第二十五條


鍋爐、壓力容器、電梯、起重機械、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的安裝、改造、維修以及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的改造、維修竣工后,安裝、改造、維修的施工單位應當在驗收后30日內將有關技術資料移交使用單位......
——《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2009年修訂)》第二十條


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在辦理本條例規定的有關行政審批事項時,其受理、審查、許可、核準的程序必須公開,并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0日內,作出許可、核準或者不予許可、核準的決定......
——《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2009年修訂)》第五十三條


第二類、第三類易制毒化學品的銷售情況,應當自銷售之日起30日內報當地公安機關備案。
——《易制毒化學品管理條例(2018年修訂)》第十九條

新建、改建鐵路的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范圍,應當自鐵路建設工程初步設計批準之日起30日內,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劃定并公告。
——《鐵路安全管理條例》第二十七條


建設單位應當組織建設項目的設計、施工、監理等有關單位和專家,研究提出建設項目試生產(使用)(以下簡稱試生產〈使用〉)可能出現的安全問題及對策,并按照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規定,制定周密的試生產(使用)方案......建設項目試生產期限應當不少于30日,不超過1年。
——《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監督管理辦法(2015年修正)》第二十二條


行政處罰案件應當自立案之日起30日內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由于客觀原因不能完成的,經安全監管監察部門負責人同意,可以延長,但不得超過90日;特殊情況需進一步延長的,應當經上一級安全監管監察部門批準,可延長至180日。
——《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2015年修正)》第三十二條

45日

申請危險化學品安全使用許可證的化工企業,應當向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提出申請。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依法進行審查,自收到證明材料之日起45日內作出批準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2013年修訂)》第三十一條


企業進行生產前,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向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申請領取安全生產許可證,并提供本條例第六條規定的相關文件、資料。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45日內審查完畢......

——《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2014年修訂)》第七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45日內進行安全審查,對符合條件的,核發《煙花爆竹安全生產許可證》;對不符合條件的,應當說明理由。

——《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2016年修訂)》第九條


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的調查期限為45日;特殊情況下,經組織事故調查組的機關批準,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的期限不得超過45日。

——《電力安全事故應急處置和調查處理條例》第二十三條


發證機關應當在受理之日起45日內作出是否準予許可的決定(注:安全使用許可證)。

——《危險化學品安全使用許可證實施辦法(2017年修正)》第二十二條


對已經受理的建設項目安全條件審查申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指派有關人員或者組織專家對申請文件、資料進行審查,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向建設單位出具建設項目安全條件審查意見書。

——《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監督管理辦法(2015年修正)》第十二條


60日

事故調查組應當自事故發生之日起60日內提交事故調查報告;特殊情況下,經負責事故調查的人民政府批準,提交事故調查報告的期限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的期限最長不超過60日。

——《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第二十九條


申請生產第一類中的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的,由國務院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審批;申請生產第一類中的非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審批。前款規定的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60日內,對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查。

——《易制毒化學品管理條例(2018年修訂)》第八條


特別重大事故和重大事故的調查期限為60日;特殊情況下,經組織事故調查組的機關批準,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的期限不得超過60日。

——《電力安全事故應急處置和調查處理條例》第二十三條


考核發證機關或其委托的單位收到申請后,應當在60日內組織考試。

——《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管理規定(2015年修正)》第十三條


特種作業操作證需要復審的,應當在期滿前60日內,由申請人或者申請人的用人單位向原考核發證機關或者從業所在地考核發證機關提出申請。

——《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管理規定(2015年修正)》第二十二條


3個月


安全生產許可證的有效期為3年。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滿需要延期的,企業應當于期滿前3個月向原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辦理延期手續。

——《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2014年修訂)》第九條


對許可運輸第二類易制毒化學品的,發給3個月有效的運輸許可證;6個月內運輸安全狀況良好的,發給12個月有效的運輸許可證。

——《易制毒化學品管理條例(2018年修訂)》第二十二條


6個月

離開特種作業崗位6個月以上的特種作業人員,應當重新進行實際操作考試,經確認合格后方可上崗作業。

——《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管理規定(2015年修正)》第三十二條


暫扣、吊銷有關許可證和暫停、撤銷有關執業資格、崗位證書的行政處罰,由發證機關決定。其中,暫扣有關許可證和暫停有關執業資格、崗位證書的期限一般不得超過6個月;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2015年修正)》第六條


1年


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經營企業銷售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應當如實記錄購買單位的名稱、地址、經辦人的姓名、身份證號碼以及所購買的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的品種、數量、用途。銷售記錄以及經辦人的身份證明復印件、相關許可證件復印件或者證明文件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1年。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2013年修訂)》第四十一條


在申請辦理許可、核準期間,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發現申請人未經許可從事特種設備相應活動或者偽造許可、核準證書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許可、核準,并在1年內不再受理其新的許可、核準申請。
——《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2009年修訂)》第五十二條

2年

對重復使用的危險化學品包裝物、容器,使用單位在重復使用前應當進行檢查;發現存在安全隱患的,應當維修或者更換。使用單位應當對檢查情況作出記錄,記錄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2013年修訂)》第十八條


建設項目安全條件審查意見書的有效期為兩年。
——《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監督管理辦法(2015年修正)》第十二條

3年

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的企業,應當委托具備國家規定的資質條件的機構,對本企業的安全生產條件每3年進行一次安全評價,提出安全評價報告。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2013年修訂)》第二十二條

安全生產許可證的有效期為3年。
——《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2014年修訂)》第九條

企業在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內,嚴格遵守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未發生死亡事故的,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屆滿時,經原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同意,不再審查,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延期3年。
——《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2014年修訂)》第九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被依法撤銷許可的,自撤銷許可之日起3年內,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不予受理其新的許可申請。
——《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2009年修訂)》第五十二條


專項應急預案、部門應急預案至少每3年進行一次應急演練。
——《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

5年
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依照前款規定受刑事處罰或者撤職處分的,自刑罰執行完畢或者受處分之日起,五年內不得擔任任何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
——《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四條

6年
特種作業操作證有效期為6年,在全國范圍內有效。
——《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管理規定(2015年修正)》第十九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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